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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业观察 | 上海市光明(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王盛汉律师为一起“等候抓捕”型自首案件提供有效辩护

2023-12-26 25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6月5日,被告人Y某在足浴店接受技师L某(未成年女子)服务时,强行与L某发生性关系。
当日,被告人Y某明知对方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并在公安机关抓捕后如实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Y某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二、争议问题
1.Y某明知对方报案后,原地等候民警到场并配合调查,是否构成自首。
2.L某不满14周岁,Y某是否“明知”。
三、案件办理及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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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由上海市光明(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王盛汉律师承办。
       王盛汉律师执业16年余,时刻秉承“慎辩追权,尚法归厚”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刑事辩护、法律风险防控等领域,曾多年从事刑事侦查、行政执法、司法法治等工作。
       王盛汉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敏锐的意识到:由于案涉未成年人的保护,Y某被指控罪名一旦成立,将可能面临6~8年刑期。
       王盛汉律师为全面掌握了解案情,在Y某被逮捕羁押期间,先后会见15次,敏感地发现了重要辩护点:
(一)Y某得知被害人报案后在原地等候,无逃跑、抗拒抓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
        Y某明知对方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并积极与各方交流、等待、安抚被害人及表达赔偿意愿,直到民警来到,跟随警官到达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认了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的规定,Y某的行为符合等待型“自动投案”的特征“明知报警而原地等待”、“能够逃脱而不逃脱”,其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案证据可以印证Y某对被害人不满14周岁不“明知”
       结合案情及证人证言、常情常理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提出当时Y某不可能做出明确判断的辩护意见。
       根据二高二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足可认定Y某对该被害人是幼女是“不明知”的。进而,本案不存在刑法第236条第二款从重处罚的情形。
       除此之外,在征得检察院承办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联系被害人法定监护人代表Y某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当场道歉,取得了被害人法定监护人的谅解,使量刑进一步从轻处罚奠定了基础,减少了矛盾的发生,并减少了办案的阻力和压力。
最终,检察院对上述重要事实情节给与了认可,同意按认罪认罚程序处理本案,建议刑期按该罪名最低法定刑期三年有期徒刑进行处罚。
近日,本案经庭审,检察院的建议刑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当事人对律师辩护表示诚挚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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