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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业观察 | 网络外挂程序刑事责任认定

2023-09-15 30

01 什么是网络外挂程序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网络游戏和其他程序的外挂应运而生。外挂并非法律名词,而是行业术语,原本是指一种增强功能的软件,后主要被用于网络游戏和其他程序的作弊,成为作弊软件的代名词。外挂通过对网络游戏和其他程序的客户端或通讯过程施加影响,进而对网络服务器产生影响,达到作弊的目的,本质上是一种突破网络程序技术保护措施的作弊程序。

02 网络外挂程序如何运行

       目前的网络外挂程序主要针对网络游戏,针对其他程序的外挂原理和网络游戏基本相同。在网络游戏中,游戏角色等数据存放在服务器端,玩家客户端只是显示游戏角色的状态,对于游戏角色各种属性的修改,必须通过客户端与服务器的数据交换,进而取得服务器端程序同意才能实现,因此要想达到作弊的目的(例如修改游戏角色的状态),就需要对服务器施加影响。从裁判文书网和公开报道中可以看出,实践中几乎没有直接侵入服务器修改游戏数据的外挂程序,外挂程序主要通过对客户端和通讯过程施加影响。同时也有一些辅助性外挂,例如按键精灵,它们并不需要对游戏程序进行修改,而是另行制作软件程序,模拟计算机中的鼠标或键盘进行操作,为游戏用户提供使用便利,改善游戏体验。

       考虑到游戏成本和游戏体验,网络游戏运营方一般会把主要的游戏逻辑放在服务器端,少部分游戏逻辑放在客户端,如果全部放在服务器端会增加服务器软硬件的投入,同时数据传输量过大也会导致游戏迟延,影响游戏体验。通过外挂对客户端内存数据进行修改后,客户端将修改后的数据发送给服务器,对服务器欺骗,进而修改服务器中游戏角色的状态,达到作弊的目的。

       随着游戏运营方的技术水平提高,目前网络外挂主要通过对通讯过程中网络游戏中的封包数据施加影响,以达到作弊的目的。具体而言,先通过用封包和抓包等工具截取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的传输数据流,再逆向分析相关函数功能、参数,破解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通讯包的数据结构、内容和算法等,研制出外挂程序,拦截、修改、发送数据封包,欺骗服务器修改游戏角色状态,其修改伪造数据封包攻击的是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的数据通讯过程。这类修改数据型外挂的基本原理是通过破坏游戏技术保护措施实现作弊目的,即突破网络程序技术保护措施是这类外挂程序的本质属性。

       除上述修改数据的外挂程序外,实践中还有一些辅助类的外挂,这类外挂不会突破网络游戏原有设定的规则,对游戏数据不产生直接影响,不会修改、伪造传输中的数据封包,不会破坏游戏运营商为保护数据安全而设置的加密、封包技术,也不会对游戏服务器的数据进行修改,例如按键精灵代替玩家自动点击鼠标和键盘。辅助外挂主要适用于使用者自己的计算机,是在获得使用者允许之后进行的替代操作,其程序运行的数据传输都存放在使用者自己的计算机里,和游戏的数据封包无关,没有修改游戏逻辑,也没有实现突破技术保护措施。

03 网络外挂程序刑事责任

(一)修改数据类外挂的刑事责任

       外挂程序破坏了游戏公平,损害了游戏运营商和其他玩家的利益,有刑事规制的必要性。外挂程序的罪名适用争议较大,有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1年提出明确意见,对于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要全面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秉持刑法的谦抑性,慎用刑事制裁手段。对于社会危险性严重、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销售互联网游戏外挂程序行为,也应妥善选择适用罪名。对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宜适用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其他罪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罪名并不统一,外挂程序案件应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关键就在于其对网络游戏的复制发行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特征在于“复制发行”,即行为人所制作发行的作品应与权利人的作品具有较高程度的相似性。如果外挂程序与权利人的作品相似性很低,则可能难以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因此,基于修改数据类外挂程序具有突破网络程序技术保护措施的特征,实践中适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计算机犯罪的不在少数。

       这种情况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得到了解决,《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第6款“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修改数据类外挂的原理是通过破坏相应技术保护措施实现作弊目的,突破技术保护措施是其本质属性,符合第6款规定的破坏权利人的技术措施的情形,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销售外挂行为适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二)辅助类外挂的刑事责任

       如上述所述,辅助类外挂的原理和数据修改类外挂有显著区别。在制作辅助类外挂程序代码时,参照的并非游戏自身的数据代码,而是依托游戏运行的客观规律,将地图、道具、怪物等游戏要素编入辅助程序的脚本,实现对人工操作的模拟。这种行为并非对网络游戏程序的逆向仿制,没有抄袭游戏的源代码,也没有故意避开或破坏游戏对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更类似于“二次创作”,不构成对著作权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害。然而,这种通过辅助外挂的行为可能会对玩家体验、游戏寿命、游戏公平性等产生较大影响,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可以通过封号、数据修复等民事或技术手段予以规制,不应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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